作者

赵庆 张莹

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西北工业大学新时代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2021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审议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为落实该办法,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2021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制定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准则指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这一准则的制定,对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形成了制度压力。但实践中,我国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方面,承诺大于行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企业在减碳中空喊口号,而没有实质性的碳减排措施,又或是减排承诺的目标与实际减排量严重不符等,这是典型的“漂绿”行为。

企业低碳“漂绿”现象日益突出,笔者认为,企业低碳“漂绿”的行为不仅会减弱当期的企业绩效,不利于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还会误导环保部门对碳排放控制成效的判断,不利于我国有序实现“双碳”目标。综合来看,企业低碳“漂绿”主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第一,信息不透明,即利益相关者无法得知企业是否履行了承诺。企业的碳信息相关披露碎片化呈现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报表等,且多倾向于文字描述,缺乏定量描述,内容不够详细具体,过于笼统,无法呈现企业具体的减碳措施及进度,这就使得利益相关者无法得知企业减碳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无法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帮助决策。基于此,企业的“漂绿”行为畅通无阻。

第二,惩罚不突出,即企业即使被发现“漂绿”,对自身产生的影响也不大。由于目前对于企业“漂绿”行为的惩戒机制尚不完善,对于企业“漂绿”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处罚的时效性也不强,因此企业的“漂绿”行为一经曝光之后,对企业自身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并不严重,企业的“漂绿”成本相对较低,便会进一步刺激企业进行“漂绿”。基于此,企业的“漂绿”行为更加不受约束。

第三,实施成本高,即企业认为实践承诺的成本太高,不划算。企业在向低碳或零碳业务转型过程中,要实现所作出的减碳承诺,将碳减排措施纳入行动,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资金等资源,付出巨大成本,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支出,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企业可能会选择放弃将承诺中的碳减排措施付诸行动,这就导致了减碳中言行不一的结果。基于此,企业依然会遭受“漂绿”风险。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防范企业低碳“漂绿”需要从三方面着手:

首先,提高信息透明度。碳信息披露要公开透明,需要第三方核查和踏勘,并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企业应该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核算边界、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核算方法、核算结果等,从而确保核查人员和主管机构能够还原以及重复验算排放的计算过程,另外企业还应向社会公开企业排放控制的关键数据、配额总量和配额分配情况。只有提高碳信息的透明度,才能确保碳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从而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决策。

其次,完善惩戒机制。强制性制度压力会使企业因为“漂绿”行为遭受到更大的处罚,提高了企业的“漂绿”成本,所以,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漂绿行为所会产生的影响和后果,政府执法部门应加大对企业“漂绿”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对于社会影响力大的“漂绿”事件,更要及时公开处理进程及调查情况,要让行政处罚踩到涉事企业痛处,引导资本市场对其进行惩戒,这会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形成威慑作用,减少企业的“漂绿”行为。

最后,提升企业主动性。当前低碳发展是大势所趋,企业应当顺势而为,不应拘泥于眼前利益,而应认识到,低碳所创造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且对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会产生深远影响,减碳所付出的成本是值得的。因此,企业应加强对低碳的认识与了解,充分理解低碳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一问题,定期进行低碳相关教育,使低碳意识深入企业文化,强化企业碳减排的责任意识,企业领导层应自上而下营造和传导绿色低碳理念,这有助于企业主动去实施碳减排措施以及披露相关碳信息。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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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赵庆 张莹

编辑 |

范彩妮

校稿 |

刘 慧

审核 |

贾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