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绿电交易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随着市场的快速扩张,面临以下问题:
1、绿电交易市场机制不完善
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绿电交易市场,绿电交易规则尚未统一,现有交易模式效率不高、责权不清。当前我国绿电交易主要采用两种交易模式,一种是直接交易模式,即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电力直接交易方式购买绿电。另一种是认购交易模式,即由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代理电力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供电或代理购电的方式,与发电企业建立认购关系获得绿电的过程。
直接交易模式下,发电企业和用户在绿电交易市场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等方式形成最终交易电价。这种模式中,大多数用户可以接受的绿电价格难以达到发电企业的价格预期,绿电供需交易电价匹配难度大,交易时间长,交易成本和交易失败率很高。在认购交易模式下,电网企业充当代理商的角色,与绿电用户同时作为绿电采购的市场主体,在履行消纳责任(市场主体购买绿色电力履行责任)时,部分应由其承担的消纳责任转嫁到了绿电用户身上,影响了绿电用户的消费活力。
2、企业绿电消费意识不强,绿电交易市场规模较小
首先,企业绿电消费观念相对滞后,清洁能源消费意识不强,对开展电能替代等绿电消费的倡导未引起足够重视。目前,我国进行绿电交易的主体大多是希望通过减碳行为在国际舞台上获得竞争力的国际化领先企业。数量更为庞大的聚焦国内市场的企业群体并未对绿电交易产生足够的重视与兴趣。此外,当前我国绿电交易仍以自愿参与为主,电力用户参与绿电交易的动力主要源自政府引导与价格信号。当价格上涨时,若政府引导未持续加强,电力用户的采购意愿很难提高。再者,享受补贴的存量光伏、风电项目需要放弃补贴才能参与绿电交易,获得环境溢价,然而,目前绿电的环境溢价相对较低,发电企业放弃补贴进入绿电市场的意愿较低。
3、跨省交易困难
我国绿电跨省交易受地理位置限制和交易机制差异等市场壁垒影响,交易难度较大。我国绿电资源(风能和太阳能)主要分布在“三北”这些电力需求较小的地区,而主要的绿电需求则位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量电力支撑的东南沿海地区。然而,目前绿电跨区跨省交易的市场准入未充分放开,不同省区市场规则差异较大,跨区跨省绿电交易存在壁垒。此外,跨区跨省交易最终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输电损耗构成,由于跨省输电距离远,输电损耗高,这部分成本将由买方承担。购电越多,承担的输电成本越高,高耗电用户易对跨省绿电交易望而却步。
4、绿电市场交易机制与其相关市场的交易机制衔接不足
目前,我国存在绿电交易、绿证交易和碳交易三种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市场交易机制。其中,绿证交易是最早推出的,是指政府对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核发绿色交易证书,绿色交易证书可以在能源企业间买卖,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绿电交易指在现有电力中长期交易框架下设立的可提供绿电消费认证的独立交易品种;碳交易是指将碳排放的权利作为一种资产标的,来进行公开交易的市场。这三类交易机制存在匹配度低、衔接不畅的问题。
首先,绿电交易与绿证交易在模式上存在冲突。绿电交易模式为“证电合一”,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交易需要核发绿证,划转至电力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根据绿电交易结果将绿证分配至电力用户;而绿证交易的交易模式是“证电分离”,即实行自愿认购制度,绿证的销售不受制于绿电交易,可以在绿电之外的市场上直接购买。在双市场机制下,绿证既是绿电交易的唯一凭证又是可以多次交易的资源。绿电交易通过绿证,能够确保绿电从生产、交易到消纳的全生命周期都能够做到可追踪;而绿证交易获得绿证并不意味着企业实际消纳了对应绿电,证电关系混乱。其次,电力市场和碳市场的运行相对独立,绿电交易与碳交易缺乏衔接。目前用户购入电力按照统一碳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并未将化石能源电力与绿电进行区分。电力用户使用绿电后,在碳交易市场核算碳排放时相关绿电部分依旧会按照化石能源电力计入,绿电对应的碳排放量减少没有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