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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新时代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张思佳 贾明


近年来,互联网应用近乎覆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各大互联网公司也在算法技术的升级改进上使出浑身解数,推动着互联网时代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然而,以人工智能为底层逻辑的算法也逐渐暴露出对社会伦理的阵阵冲击,例如像大数据杀熟、隐私窃取、诱导消费和网络水军等问题层出不穷。为了明确规范算法治理体制,构筑风朗气清的网络平台,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算法推荐服务给出全面规范。



规定明确了什么

《规定》中明确指出,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如此一来,市面上像电商、社交、新媒体、外卖餐饮等平台都将被纳入监管范围。

《规定》中要求这些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要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主流价值为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行业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在向上向善的底线思维引导下,《规定》中对相关算法提供者的要求既包括信息服务规范,明令规定不得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和参与不正当竞争,也用较大篇幅细化了用户权益保护,注重保护用户的选择、知情、删除、关闭等基本权益,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基层劳动者群体的权益保护,内容基本回应了算法服务给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上带来的各个挑战。

算法为王似乎成为了头部平台企业的制胜法宝,而算法看不见也摸不到,始终游离在政府和公众监督之外,所以除了明确提供算法的平台主体责任外,《规定》也涵盖健全科学监管体系的内容,要逐步建立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系统监管、多元共治的局面,形成国家和地方层面上下配合的长效治理机制。但监督责任只能发挥辅助作用,相关规定仍然是为了鼓励平台企业要从源头上加强自律意识,在尊重社会伦理和商业道德的基本前提下,再去提供合理、合法的算法推荐服务。


平台企业作为价值纽带

要服务于迈向共同富裕

平台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最大特征是多边连接,形成生产端、消费端之间的网络效应,使得平台型企业特别强调与不同层次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以多边共创的方式创造价值,这对走共同富裕的新发展道路而言具备重要意义。

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工作,重在解决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和社会的公平公正问题,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支撑,也是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而在具体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贫富收入差距等问题时,其难点在于不搞平均主义的削峰填谷,如何在保护高收入人群和企业的基础上,让收入分配向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倾斜,让普通劳动者既能成为价值创造者,也能成为价值享有者,获得更多公平感。

平台企业“头部引领、多元链接、平台赋能”的价值纽带作用在共同富裕道路上可以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更应该扛起这份责任。首先,作为生产端和消费端的一大枢纽,平台企业需要绝对规模的劳动力群体对外提供服务,这便可以轻松解决数以万计的就业岗位。其次,平台提供的服务已经渗透进用户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企业和生产端、消费端对象的关系更像是相互依存,相互成就,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多边用户也收获了自己的价值,从而形成了更为广泛的共生公益生态价值圈。

最后,平台算法还发挥着在各个利益群体间分配利益的角色。以底层算法为王牌的平台企业拥有足够的条件去设计劳动者群体的利益分配规则,从而能够以较低的代价实现收益在不同群体之间的转移。例如外卖配送平台可根据人工智能系统为骑手建立路线规划,计算配送单量和收入,这就直接保障了百万劳动者的就业和基本生活。但倘若平台为压缩成本,在算法设计上不断压缩骑手的配送时间,挤占骑手的合理收入,财富反而会向着资本集中,不仅没有保障普通劳动者作为低收入人群的基本权益,也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衡和社会的不公正问题,这类算法伦理问题也亟需纠偏。


平台企业“向上向善”的算法治理

《规定》的正式推行,代表着平台企业的算法综合治理踏上了起步阶段,但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想实际解决诟病已久的算法伦理问题,是要让平台企业回归其本质,平台企业在社会责任意识上朝着“向上向善”转变是影响算法治理体系落地的重要因素。

一是面向社会价值,平台企业应当弱化经济利益至上的传统公司治理观念。《规定》中明确为算法治理做什么,如何做,怎么监管制定了详细规则,也给平台企业提供算法推荐服务标明了警戒线。例如第十五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提醒相关企业要始终把“算法是手段,不是目的”当作基本思想,在商业基本道德的边界内不断优化,将公平、社会价值等因素纳入到算法设计的底层逻辑中,提高算法效率的同时服务于社会福利的整体提升,据此建立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利共荣、健康发展的格局,而不是用垄断、价格战、价格歧视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方式破坏社会秩序、攫取短期经济利益。

二是保护弱势群体,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底线设计算法。平台既链接了生产端的劳动服务提供群体,也链接了消费端的消费者群体,二者和平台相比,属于议价能力较弱的弱势群体,因此像大数据杀熟、隐私盗用和外卖骑手报酬“越送越低”等现象屡见不鲜。对此,《规定》对症下药,提出相关企业要保障用户的算法知情权,提供关闭个性化选项、选择或删除用户标签的选项,而在第二十条也强调了要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这些清晰而明确的规定引导平台企业需要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合理设计算法的边界,在平台运作的全链条上体现出让参与者事前知情、事中选择和事后被保护的大企业担当。

三是关注特定“低经济价值”群体,让更多人共享平台经济的发展成果。平台企业不仅作为独立经营主体,更重要的是通过平台资源的整合形成生态圈,嵌入社会,因此平台企业面向的应该是整个社会群体。对此,以未成年、老年人等主体为代表的低经济价值群体也被纳入了《规定》中的用户权益保护范围,例如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同时为老年人提供智能化地适老服务,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平台不能因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这类群体缺乏为平台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就抛弃了这部分人。平台企业的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体不仅是以实际行动响应了“向上向善”的算法治理理念,更是平台企业为推进共同富裕做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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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张思佳 贾明

编辑 | 范彩妮

校稿 | 刘   慧

审核 |贾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