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元宇宙以及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我国劳动力市场正逐步步入用工模式多样化、生产劳动要素信息化时代,催生了零工经济这种新兴业态。在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员选择从事零工工作,成为兼职工作者或灵活就业者。截止2023年,我国灵活就业人数已突破2亿人,其中依托在线劳动力平台工作的零工人群(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超过8000万人。灵活用工模式的出现为零工工作者个人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而且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零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衍生出很多新型伦理和社会问题,如数字零工遭受严苛的算法控制、劳动权益保护缺失等问题。例如,网约车司机每天工作超14小时,导致猝死在车内;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平台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引发劳动纠纷等负面事件被频繁曝出。因此,笔者对当前我国零工经济发展的困境进行有效剖析,并有针对性地找到破解之道,以期为推动零工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在零工经济下,数字零工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数字零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面临重重困难。一方面,数字零工等新业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仅是短期、临时的合作协议,脱离了传统劳动关系的特性,致使平台企业在的一些用工行为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在处理平台企业与零工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时,平台企业往往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逃避责任,从而使得零工工作者维权困难。另一方面,相比于传统的全职工作,零工劳动者通常不享有健康保险、职业培训、退休金等福利待遇。而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零工劳动者却长期暴露在极不稳定、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中,面临着较高的事故风险,这就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福祉造成了潜在的隐患。
其次,数字零工工作压力大。数字零工在平台上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精准服务。其工作模式由稳定的“组织-员工”二元雇佣关系转型为“平台-零工工作者-需求方(用户)”的三元交互关系。平台在建立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时通常将消费者的评价直接与零工工作者的绩效薪酬挂钩。即,零工工作者的好评率越高,等级积分越高,平台派发来的订单性价比也就越高;反之,差评率多则直接面临着被罚款、降档、派发“差单”等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零工工作者不得不努力维系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尽量减少与其之间的冲突与摩擦,以免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同时,鉴于零工工作的特殊性(如工作不稳定、收入无保障),数字零工在与平台型企业“算法”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存在“强控制-弱抵抗”的困境。面对不合理、不公平的算法管理时,大部分零工工作者只能任由算法“宰割”,不得不努力在算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最后,零工劳动者的职业路径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一方面,零工工作的特性决定了该工作模式通常是短期、临时性的,缺乏长期的稳定性,并且受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在经济衰退期或科技转型期,低技能零工工作者相较于高技能零工工作者面临更大的失业风险,这无疑会给他们的职业发展和生活水平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零工工作的薪酬通常是按项目、任务或小时结算支付,而非固定薪水。这样的薪酬方式造成了零工工作者的收入波动性大、可预见性差、稳定性差。
为破解数字零工困局,笔者从“保底线,强管理,促发展”的角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零工经济工作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一方面,鉴于零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成因是法律身份的模糊性和劳动关系的不明确性,政府应加快修订现有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灵活用工出台新的法规、司法解释及政策,理清平台企业、外包企业、零工工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探索将零工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可行性方案,将不同类型的灵活用工关系纳入相应的法治规范体系。另一方面,鼓励平台企业将零工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拓展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重点关注零工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与零工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方面,构建“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加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打通沟通反馈和申诉渠道,增强零工工作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丰富零工工作者的法律维权途径。
二是平台型企业应践行“温度”与“效率”兼容的管理实践,以减少零工工作者的工作压力。一方面,通过适度效率导向的算法管理实践增强平台对零工工作者的吸引力,凸显平台零工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地点趋于自主、流程呈现简单等特点。例如,外卖配送平台可通过算法中性的方式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机制,以减轻骑手在用餐高峰时段的送餐压力,提升其对平台人文关怀的体验感。另一方面,平台型企业应致力于构建和谐的人与技术关系。通过强化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鼓励数字零工积极参与算法的设计和优化,倾听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诉求并对其进行有效解决。同时,平台型企业要关注以算法为核心的管理方式对数字零工个体心理和行为的微观影响,并采取积极措施以促使他们拥有更高的职业获得感和成就感。此外,平台应当向数字零工充分解释算法监控的作用机理,提高算法透明度,帮助他们理解算法监控的合理边界,引导其将算法视作工作过程中的技术伙伴而不是约束工具,减少对算法的抵制情绪。
三是加强对零工工作者的的技能培养。一方面,政府在新业态劳动者技能培养机制建设中,要起到政治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政府应深化零工经济产教融合,搭建职业教育协同赋能机制,围绕新经济形态所衍生的就业岗位,持续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开展广泛的职业培训,帮助零工劳动者做好职业规划,明确未来职业发展路径,提升职业发展活力。另一方面,平台型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搭建零工工作者技能培训平台,为零工工作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的职业教育和发展路径。例如,平台型企业不仅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多类型的技术指导线上培训,而且可以通过为“老”零工带“新”零工的方式提供奖励,提高数字零工的专业技能、核心竞争力和平台粘性,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从而实现平台型企业与数字零工、消费者的三方“共赢”。此外,数字零工工作者若想在数字经济下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需要持续加强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劳动素养,掌握基本的数字技能,从而拓宽自身的职业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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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俊江 王娟
编辑 | 巴丽江
校稿 | 刘 慧
审核 | 贾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