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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新时代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黄珍 陈思鳗 贾明


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方面。气候投融资有利于解决气候资金的供需失衡问题,是实现国家低碳转型战略目标最有效的途径。

气候风险信息是构建和支撑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发展的基础。在气候风险信息的基础数据建设过程中,企业应积极监测和报告其气候风险信息,相关政府部门也需及时对气候风险信息进行核查,而金融机构应将气候风险信息纳入其信贷风险评估体系中。然而,在稳步推进气候投融资发展的过程中,企业气候风险相关基础数据的缺乏或将成为其发展中的主要阻碍之一。

根据2017年6月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所提出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框架,气候风险信息的建设内容主要围绕公司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四个层面。从风险来源的角度,气候风险信息可以分为气候物理风险信息和气候转型风险信息。其中,气候物理风险信息主要指企业是否受到极端气候事件(如台风、雨涝、干旱、高温、低温冰冻等)和长期气候变化(如海平面上升、气温变化、降雨量变化等)的影响;气候转型风险是指由于政府政策、技术进步和观念转变等人为因素导致的企业无法及时进行绿色低碳转型所面临的风险。

气候风险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冲击,图为在海口市美丽沙路附近的海边,巨浪拍击海岸【新华社图】



企业气候风险基础数据建设

面临的现实挑战


第一,气候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气候风险信息数据的监测和披露是基础数据建设的第一步。现有关于气候投融资基础数据统计指标尚不明确,且披露的强制性不足。北京商道融绿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A股上市公司应对气候变化信息披露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3月,基于TCFD建议的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四个层面,沪深300上市公司已有90%的公司从节能、新能源使用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等不同角度披露了指标和目标层面上的信息,但在其他三个层面上进行披露的企业占比未达3%,说明企业在披露气候相关信息时较为局限于指标或目标,对气候风险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等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这也反应出我国气候风险信息披露中存在披露规则不明确、披露体系不清晰和披露数据不充分的问题。

第二,企业气候风险信息的数据质量监测和核查不足。企业气候风险信息的数据质量是投资者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气候风险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气候投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企业气候风险信息的监测是指在气候风险数据和信息的收集过程,要求企业具备准确衡量相关数据的能力;另一方面,企业气候风险信息的核查是指对企业的气候风险相关报告进行定期审核或第三方评估。由于目前针对气候风险信息的披露主要以自愿性披露为主,为避免企业披露虚假气候风险信息,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气候风险信息的数据质量监测和核查。

第三,缺乏企业气候风险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在气候投融资方面,为降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需要获得企业气候相关信息,以合理评估企业所面临的气候风险,进而对气候投融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现有若干数据平台已经开始关注气候相关信息,例如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建立了国家气象科学数据中心,在气象预警专题中发布了国家层面到省市层面的寒潮、干旱、雷电等近20种自然灾害,对各气象要素的动态进行综合展示。反观气候转型风险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对相关数据的整合不足,缺少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气候风险信息共享渠道,不利于金融机构及时对企业气候风险进行评估。



三大对策建议


第一,制定企业气候风险信息的披露标准,加强气候投融资体系的数据披露建设。为增强气候风险信息透明度,应加快制订气候投融资的信息披露标准,建立依法公示、公开承诺和社会监督的气候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领先披露气候风险相关信息和数据。进一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气候风险信息披露体系,将其纳入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年度报告的框架中,并规范气候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如量化披露、全口径披露及披露格式等。此外,在制定国内气候风险信息披露标准的基础上,也可融合和参考国际相关的披露准则,以应对气候投融资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强化气候风险信息数据的监测和核查,加强气候投融资体系的数据质量建设。一方面,为提高企业气候风险信息的监测能力,应积极打造一批能主动应对气候变化和具有相关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2020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中提出“鼓励建立气候投融资统计监测平台,集中管理和使用相关信息”,进一步增强了对气候风险信息监测的关注度。另一方面,真实准确的气候风险信息依赖于有效的核查流程和体系,因此应将企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权责划分明确,加大对气候风险信息核查人员的培养力度,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开展气候风险信息的评估和认证工作的核查和监管力度。

第三,发展气候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气候投融资体系的数据共享建设。实现气候风险信息共享是保证投资者做出合理决策的关键因素。现有气候风险信息相关数据仍缺少整合渠道,金融机构等气候风险信息使用者无法对各信息进行对比。因此,生态环境部等政府部门可在对气候风险信息进行核查时进一步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进一步,在气候风险信息共享的推进过程中,生态环境部应积极带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将各部门所核查的不同数据进行整合,建立信息协同共享机制。此外,可以将企业气候投融资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如企业碳排放量和节能减排等信息,建立具有时效性的气候信用评价机制。在我国科技水平日益增长的背景下,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也为建立气候风险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了坚实基础,有利于搜集各方气候风险信息,一站式发布气候投融资相关基础数据,进一步促进气候风险信息的集成与共享。

气候投融资是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助推器,而气候风险信息的基础数据建设是气候投融资发展的关键环节。在气候投融资发展的进程中,基础数据建设有利于金融机构合理评估企业的气候风险,从而为相关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只有进一步从数据披露、数据质量和数据共享三个方面加强气候风险信息的基础数据建设,才能稳步推进我国的气候投融资发展。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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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黄珍 陈思鳗 贾明

编辑 |

范彩妮

校稿 |

刘 慧

审核 |

贾 明